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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昌乐县**镇**村人,住昌乐县**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鲁V****号轿车(套牌车)沿昌乐县利民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宝昌路路口东侧时,先后与赵某某等三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秦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7.5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超过200 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佃青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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