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沛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L****小型轿车沿大煤电公司铁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铁东路金村(金茂华庭)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发现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秦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107.7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事项确认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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