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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镇**村**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 年9 月5 日21 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0**** 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由南向北行驶,经太湖西路、宝带西路、苏福快速路、中山东路行驶至金山路路口掉头,沿中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苏福快速路新华路西向东上匝道口处,与隔离墩发生碰撞,致车辆及隔离墩受损。事发后,秦某某伙同戴某某顶包,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3mg/100ml。苏E0****车损价值人民币32302 元,隔离墩损失价值人民币886 元。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赔偿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何某某稳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监控视频、抓获并提取被告人秦某某血样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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