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时31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长江路与陇海大道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案发时秦某某静脉血液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4.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莉
检察官助理:沙乐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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