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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6月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10分许, 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皖 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3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西山一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器对秦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 103mg/100mL,执勤民警随后带其到鹿泉区第三人民医院抽血检验时,秦某某于21时36分许逃离该医院,23时许秦某某主动到鹿泉区交警大队上庄中队投案,并于23时28分许到鹿泉区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待检验。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秦某某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刚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联系方式:813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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