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覃某甲、覃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所在地兴山县**镇**街**号,住兴山县**镇**路**号。因赌博,于2015年4月15日被兴山县公安局罚款贰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兴山县**镇**路**号出发,往昭君镇中医院方向行驶,途经昭君镇耿家河大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妮
检察官助理:熊琴芹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兴山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17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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