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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74********,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住广东******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在**集镇**餐馆吃饭饮酒后,于20时许,驾驶粤S****9号小型客车从咸丰县**乡集镇往咸丰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集镇**餐馆门前路段时,撞上路边防护栏和停在路边的浙B****0号小型轿车以及鄂Q****3号两轮摩托车后侧翻,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咸丰县公安局认定,秦某某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8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卢、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抽血视频;7.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学军

检察官助理:舒莉

2020年6月4日

附:

1、 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咸丰县*******号,联系电话1892571****

2、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处警、抽血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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