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2小型普通客车,从浠水县散花镇快活村向黄石方向行驶,至散花桥头收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1.3mg/100ml,遂对其抽取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秦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抽血取证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刚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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