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4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石首市**镇城建办**、百花台社区党支部**。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石首市横沟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白色二轮摩托车从石首市横沟市镇挖口子村家中前往百花台社区,秦某某到达百花台社区居委会后,石首市第四巡查组发现秦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向横沟市派出所报案。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秦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94.9mg/100ml。民警依法在石首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秦某某静脉血液送至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75.71 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2.身份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查笔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3.民警出具的到案说明,证人龚某某、马某某、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岳华天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4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人车照片、方位示意图;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斌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86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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