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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72********,汉族,大专文化,经商,现住湖北省红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红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A****0的黄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红安县红华路化肥厂路段时,被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现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秦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2.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件号为4211221972********的驾驶证、牌号为鄂A****0的黄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物证;2.酒精呼气检测登记表、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提取血样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卉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07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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