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住湖南省双牌县**乡**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秦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一人沿**国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公里加**米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陈某某、秦某某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秦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双牌县公安局民警在双牌县人民医院抓获归案。经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4.6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奉某某、欧某某和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俊
检察官助理:黄文飞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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