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58********,瑶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本县**乡**村**组,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县界牌乡杜家田村秦某甲家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码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县沱江镇萌渚路125号门前路段时,撞上道路右侧的花坛,造成秦某某受伤、摩托车部分机件及花坛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秦某某进行现场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遂将其带至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查。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秦某某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号码查询、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凌
检察官助理:潘德炳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8769****;
2、随案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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