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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91982********,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一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2时46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途径福州市长乐区金峰街道集仙村时碰撞行人刘某某,被害人刘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经报警,被告人秦某某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查获,并被带至长乐区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1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送医,并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抽血照片、血样提取材料、尿检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材料;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1996号乙醇含量鉴定;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痕(C)鉴字第B203号车辆鉴定;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24号伤情鉴定

5.被告人秦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爱云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76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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