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2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禹城市**办事处**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禹城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市中路时, 与由舜禹公司驶出左转弯驶入市中路的杨某某驾驶的鲁******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秦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秦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9.7mg/100ml。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红全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禹城市**办事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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