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邹平市**街道**十里**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3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晚,被告人秦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等在邹平市黄山街道**村一烧烤店吃饭,秦某某喝了约四两42度白酒。当日20时50分左右,秦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寿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道办事处***村路口左转弯时,由于未安全文明行驶,与董某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发生事故,致秦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1mg/100ml。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电子档案、前科情况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接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芸
检察官助理:毛永达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邹平市**街道**十里**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_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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