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坊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06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二轮摩拖车与颜某某驾驶的吊车在郯城县**路**三中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致秦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颜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4月15日,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秦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秦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强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