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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61974********,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道**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2****的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二人,从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桃花林出发往沙坪坝区其住家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区白市驿镇翔驿路水厂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秦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医院抽血送检。经检测,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3mg/100ml。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及车辆辨认笔录、酒精呼气测试笔录、血样提取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克林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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