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5********,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秦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两水镇后坝村驶往两水镇,行驶至两水镇后坝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后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太立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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