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汤阴县白营镇**小区**楼**单元**层(户籍地:汤阴县伏道乡**村**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汤阴县白营镇鼎旺广场步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天下城小区东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8mg/100m(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岩
检察官助理:王红艳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