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51989********,宁夏泾源县人,回族,小学文化,**工商户,住宁夏泾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泾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凌晨3时07分,被告人秦某某独自在泾源县城兴盛路与百泉街T型路口处其经营的“****”烤吧饮酒结束后,持C1驾驶证,驾驶宁****12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泾源县龙潭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潭街与西峡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拦停,在交警对该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被告人秦某某有酒后反应,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3毫克/100毫升。被告人秦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志升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9504****;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