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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日照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岚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中段时,与前方顺行准备左转弯的陈某驾驶的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办案民警于2019年11月15日0时2分对秦某某提取血液样本。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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