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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87********,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湘******小型汽车从开福区某酒吧出发,途经湘江路、中山路**路,当其沿八一路西往东行驶到长沙市芙蓉区**路韭菜园路口附近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秦某某带至长沙市第八医院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秦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等书证;2、查获视频光盘;3、鉴定意见;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4月9日

附:

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67311****)

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贰册;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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