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65********,汉族,大专文化,郫都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郫都区**街道**路东北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 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郫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郫都区**镇启动**数码城项目建设,需要对**社区未安置村民进行拆迁,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镇党委政府决定将该拆迁工作委托给金台社区进行,相关费用由**镇人民政府拨付。秦某某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居委会成员一起协助**镇人民政府完成此项工作。其在负责选定拆迁公司的招标比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向黄某某透露招标底价,帮助黄某某挂靠的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顺利取得该拆迁工程,事后黄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5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秦某某5万元好处费。
2020年3月16日,郫都区监察委员会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通知秦某某接受调查谈话,秦某某到案后供述了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建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予的感谢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件诉讼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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