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26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87********,汉族,小学,个体,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村(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乡**村**号),2016年7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日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害人杨某某甲有意承包秦皇岛金山国际旅游度假区(施工地点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栖云山)的工程项目。被告人秦某某假冒恒嘉担保有限公司经理身份,对杨某某甲称是开发秦皇岛金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的项目负责人。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秦某某、付某某(在逃)等人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南端老寒茶馆内与被害人杨某某甲见面,取得杨某某甲的信任后,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同杨某某甲签订了《关于秦皇岛金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土石方工程承包定金的协议》。签订协议后,杨某某按被告人秦某某等人要求分批将人民币500万的定金打到付某某的工行卡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杨某某乙、何某某、王某某、印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甲的陈述;同案付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茜
2017年5月2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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