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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经预谋,与日照市**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从日照市**有限公司骗租鲁LM****号牌迈腾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7000元),伪造相关手续,将该车辆抵押给陆某某,向陆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汽车租赁合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投案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照芳

 

2020年4月2日 

附:

    1. 被告人秦某某现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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