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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合同诈骗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住武都区**乡**村**号,**手机店员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5投案自首,同年7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无逮捕必要本院未批准逮捕,同年7月2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在武都区城关镇新市街**手机店上班期间,与陕西汉台区收购旧手机、就手表的李某某口头约定由被告人秦某某给其提供旧手机、旧手表,被告人秦某某将旧手机、旧手表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某,李某某估值后与被告人秦某某确定收购价格,并由李某某的老板黄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秦某某,同时被告人秦某某还帮助李某某和黄某某建立了一个微信群,黄某某在微信群内回收一部价格100元以上的旧手机、旧手表时每部给秦某某提成20元。2020年6月1日后,被告人秦某某因开销过大,在没有旧手机、旧手表和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发给黄某某33部虚假旧手机、旧手表照片,骗取黄某某37270元。2020年5月18日以来,被告人秦某某使用同样的方法骗取白某某19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双锁

                                2020年821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黄某某、白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各壹份;收条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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