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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罪案)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号,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单元*楼。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温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10月16日一次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今,被告人秦某某通过郭某某(另案处理)、外号“回子”的人(未查明)在微信中散布大量收购银行卡的信息,秦某某以400元不等的价格在徐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了银行卡共计64张,后将银行卡以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郭某某、“回子”;该收购出售的王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30521210023936877)被用于诈骗温县被害人赵英江511000元。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秦某某明知其收购马某的银行卡被犯罪团伙用于违法活动,仍指使张某某、马某,将马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3270300341****)银行卡挂失补办,并将卡内的28019.73元钱盗走后将该卡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聪敏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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