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村**出租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深村市场门口因怀疑其妻子朱某某出轨对其进行殴打,致朱某某头部受伤。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处置,秦某某情绪激动不听劝解,不仅阻挠妻子朱某某上救护车,还捡起地上的砖头继续殴打朱某某,并持砖头暴力威胁上前制止的民警,民警曾某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制服秦某某,在制服秦某某的过程中民警曾某某的后脑被秦某某用砖头打中受伤。经鉴定民警曾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邓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仔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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