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63********,汉族,高中文化,公交车驾驶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江北新区**广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街**号)。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97年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骑电动车至南京江北新区浦珠中路服装商城高架桥下时,因路面坑洞不慎跌倒,后报警,南京市公安局**分局**支队民警曹某某和辅警张某某处警。处警过程中,为防止该坑洞危害行人安全,辅警张某某使用砖头对该坑洞进行临时填埋。秦某某对该处理方式不满,即使用拳头挥打其面部;后民警曹某某在制止的过程中,秦某某掐其脖子。经医院诊断,民警曹某某颈部局部皮肤充血,有软组织挫伤;辅警张某某左颧部稍红肿,有压痛,无明显活动性出血。经检查,二人体表均无明显伤情。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警官证复印件、急诊病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出具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超
检察官助理:吉宇翔
2021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江北新区**广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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