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沁阳市公安局太行派出所副所长李某某带领民警张某某到沁阳市**办事处**村被告人秦某某家,对其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时,被告人秦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李某某、张某某强制将其带走时,被告人秦某某抢夺民警李某某手铐,用嘴咬民警李某某的胳膊,将民警李某某的右手抓伤,衣服扯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敏
检察员助理:王 璐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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