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19时许,驾驶改装小汽车(车牌号为辽G****1)行驶至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东太河小学东侧,遇交警路检。因担心改装车被罚,强行冲卡并将辅警高某某顶至汽车引擎盖处后加速甩离致其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某右手、左膝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车强行冲卡致执法民警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际

检察官助理:苏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