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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沁阳市崇义镇西苟庄村对正常出警执行公务的沁阳市公安局崇义派出所民警严某某、魏某某采取辱骂、撕拽等暴力方式抗拒民警执行公务,并脚蹬出警警车,后被增援民警将其控制。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严某某、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包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森森

检察员助理: 李  晖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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