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16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3日,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转款给被告人秦某某,由秦某某从甘某某处购买毒品,二人拿到毒品后到被告人秦某某位于大竹县**镇**村**组的老家以及其租住的大竹县煌歌广场德克士楼上**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微信转款记录及截图等;5.人口信息、尿检报告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如雪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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