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6〕19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蓬莱市**街道**村**号。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于山东省章丘市济东强制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某某于2016年过年期间至2016年4月1日,多次在其轿车内、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胡希
2016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于章丘市济东强制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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