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来到被告人秦某某位于广西桂林市临桂区**村委**的出租屋里面,秦某某容留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在其屋内吸食了毒品“冰毒”。经对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四人的尿液提取通过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四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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