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5********,土家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其经营管理的本市洪山区**街**门店,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房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测,上述四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氯胺酮阳性。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材料,武汉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芑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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