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路**安置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某甲在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多次在其位于沅江市**路**安置区的家中客厅内容留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在2020年4月上旬的某一天,秦某甲在其位于沅江市**路**安置区的家中客厅内容留龙某某共同吸食了的0.1毒品海洛因。
2、在2020年4月下旬的某一天,秦某甲在其位于沅江市**路**安置区的家中客厅内容留龙某某共同吸食了的0.1毒品海洛因。
3、在2020年5月20日,秦某甲在其位于沅江市**路**安置区的家中客厅内容留龙某某共同吸食了的0.1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秦某甲已于2020年5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判决书及其他相关书证;
2.证人龙某某、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秦某甲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浩
检察官助理:曾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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