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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6********,汉族,初中肄业,忠县**洗浴中心职工,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忠县**街道**支路**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月13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3月至4月,两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位于重庆市忠县**街道**支路**号附**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本人每次也参与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秦某某在家中客厅容留谢某某、周某某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秦某某在家中客厅容留谢某某、周某某、戚某某、陈某某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在重庆市忠县**街道**支路**号附**号**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一套;

2.书证:微信转账交易记录、通话记录;

3.证人证言:谢某某、周某某、戚某某、陈某某、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秦某某、谢某某、周某某、戚某某、陈某某、晏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朝奎

检察官助理 马  翼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住重庆市忠县**街道**支路**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五十二页,光盘八张;

3.吸毒工具一套;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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