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提供毒品,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出租房内多次容留文某某、左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出租房内容留文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出租房内容留文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出租房内容留文某某、左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出租房内容留文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安岳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尿液检测、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其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席 帅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4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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