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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新城区**村**号,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路**村**栋**门**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2月24日、12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村**栋**门**号秦某某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每次吸食200-300元不等。2019年12月26日上午11时许,该二人购买了价值300元钱的海洛因准备再次到秦某某家中吸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从秦某某处查获海洛因1包,净重0.3069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交易记录。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先后3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茹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押于西安市第八人民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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