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14〕25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镇**路**号附**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8月20日由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秦某某在忠县**镇**路**号附**号**室客厅内容留未成年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以烫吸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4年7月14日9时,被告人秦某某在重庆市忠县**镇**路**号附**号**室家中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谢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黠

2014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住重庆市忠县**镇**路**号附**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