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72********,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区**街街道**街**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秦某某从他人处租赁长沙市芙蓉区*****村**片**栋**门**房,开始经营一家名为“**休闲”的按摩店,为他人提供按摩服务。2015年10月左右,为非法牟利,秦某某招聘傅某某(女,已行政处罚)进店,双方约定,由傅某某为到店客户进行按摩或从事卖淫活动,秦某某分别从傅某某收取的服务费中抽取20元(币值为人民币,下同)或50元作为提成。2017年11月左右,秦某某招聘章某某(女,已行政处罚)进店,容留其与傅某某二人共同在店内进行卖淫活动,秦某某从中抽取提成。
2018年6月12日22时许,公安民警查获秦某某经营的按摩店,当场抓获傅某某、章某某和两名嫖娼人员段某某、龙某甲(二人均已行政处罚)。
2019年1月30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团结立交桥西北角的停车场内将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傅某某、章某某、龙某乙、段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提供场所,容留2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本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秦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玲雁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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