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轻罪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3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附近,持硬物无故划损被害人乔某某(女,45岁)停放在此的黑色奥迪轿车(车牌号:京C****9)右侧前后车门部位,经认定修复价值为人民币2480元。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附近,持硬物无故划损被害人乔某某停放在此的银灰色捷达轿车(车牌号:京G****2)左后侧部位,经认定修复价值为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已在亲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乔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受损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乔某某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木子
代理检察员: 胡晓楠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7012****;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