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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4********,满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6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7日、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冀H3****白色哈弗H6轿车到**镇**村其前妻房某某家,先用自己车内的铁管将房某某停放在门前的车牌号为:冀H6****的白色本田XRV轿车前后挡风玻璃砸碎,将右前侧、后车门靠近车窗处的车身戳坏,后秦某某又到房某某家厨房拿起菜刀追逐、辱骂、恐吓房某某被在场人员拦下,秦某某还用菜刀损毁了车辆副驾驶侧C柱,并用砖头将右前、后车窗、后挡风玻璃砸碎。经隆化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的车辆损失价格为13637.00元。经检测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物证(照片)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借故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持凶器追逐、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东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6页。

3.被害人房某某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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