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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住天津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999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1年8月因犯抢劫在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刘某甲(已判决)、李某甲等人在黄骅市齐家务乡**酒店消费2494元后,刘某甲只给酒店1588元,因此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刘某甲将尹某某打伤,秦某某积极参与打架,将服务员王某甲划伤,并将酒店一楼大厅内的壁灯损坏。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甲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收银结账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到案说明(自首)、户籍信息;2.证人于某某、王某乙、贾某某、程某某、王某丙、张某某、李某乙、孟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张敏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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