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5********,汉族,本科毕业,**医院医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花园)。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0月9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0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到三门峡市**路**酒店,因其朋友张某甲入住未带身份证遭到酒店人员张某乙拒绝后,秦某某拿起前台放置的二维码塑料牌砸向张某乙,李某某见状对其进行劝阻,秦某某遂即朝李某某身上打了两下,**酒店总经理被害人董某某到场后,秦某某又无故对董某某进行殴打,致董某某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董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董某某损失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阴某某、许某某、霍某某、杜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诊断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常 宁
检 察 员:郭联庆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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