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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021979********,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应城市**镇**街道社区**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彭某甲商谈铺面转让一事,秦某某因认为彭某甲提出的转让费用过高而心怀不满,遂电话邀约指使褚某某(已判刑)“给点狠”彭某甲看,后褚某某又邀约了彭某乙、孙某某(均已判刑)。2018年4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带褚某某、彭某乙、孙某某到汉川市**镇**产业园找到彭某甲,以灌煤气为由,将送煤气的彭某甲拦下,褚某某将彭某甲肚子踹了一脚,并强行向彭某甲索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2.证人褚某某、彭某乙、孙某某的证言;3.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4.辨认笔录;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指使他人逞强斗狠,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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