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5日被慈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宋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因开设赌场分利问题与赌场管理人员向某某产生了矛盾。2011年9月27日下午,宋某某、王某甲、“小袁”邀约被告人秦某某和樊某某、吴某甲、赵某某、吕某某、童某某、王某乙(均已判决)等人携带猎枪3支、仿“六四”手枪1支、砍刀等凶器,分别乘坐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别克小轿车前往慈利县城寻找向某某。当日22时许,宋某某、王某甲、樊某某等人在慈利西收费站附近发现向某某乘坐在由王某乙驾驶的湘******小车内,遂驱车进行追赶。当向某某乘坐的湘******小车在慈利县芙蓉大酒店门口停下时,宋某某、王某甲等人乘坐的车辆追上了该车。此后,王某乙、吕某某、童某某、樊某某及被告人秦某某持砍刀等凶器将向某某乘坐的车辆围住,王某乙、童某某、吕某某即持刀、樊某某持钢管对湘******小车进行打砸,赵某某、吴某甲、王某甲持枪朝车内开枪,致司机吴某乙被猎枪散弹击中,后众人逃离现场。吴某乙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吴某乙系被霰弹射击头面部致右侧颈动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湘******小车前保险杠、前挡风玻璃、前后车门玻璃等受损,损坏价值人民币444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民警劝说下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赵某某、吴某甲、童某某、宋某某、吕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征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74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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