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港闸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港闸区**街**号)。秦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4年5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流氓活动,于2004年12月2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21时许,秦某某酒后步行至南通市港闸区**村**城对面,在拆迁办工作人员现场办公的情况下,大声呼喊、起哄,与待拆迁户的邻居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推搡,后秦某某采用搂脖子、绊腿的方式将王某某摔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侦查机关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
6.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红宇
检察官助理:夏进勇
2020年4月28日
附:
1.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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