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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捕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性,1996年****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96********,汉族,中专文化家住贞丰县**街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8月27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19年9月11日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下午17时,被告人秦某某到贞丰县珉谷镇**街道“**美容美发店”染发,过程中认为被理发店员工作人员倪某某揪头发拍打其脸部,心生愤怒。2019年8月26日20时30分,秦某某从家中持水果刀到贞丰县**街道“**美容美发店内”随意将倪某某刺伤后逃离现场,致倪某某的左侧锁骨中线第二肋骨处被刺伤。经鉴定,倪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持凶器随意杀伤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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